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牧東申請案不符規定駁回、補正後核准本府依法審核無助攻疑慮

 有關報載牧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牧東公司)爆經營權之爭,報導內容提及「本府配合官商爭權,神助攻啟疑竇」一事,本府認有說明清楚之必要,特此澄清本府皆依公司法相關規定審核申請案件。

 本案係申請人前於113年1月11日向本府申請自行召集牧東公司股東臨時會,因補正後申請人之持股證明文件,未符持有牧東公司繼續1年以上,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以上股份,尚不足以構成公司法第173條第1項、第2項規定申請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之理由及要件,爰本府於113年3月4日否准在案。

 後申請人於113年3月22日重新檢附相關申請書件,經查符合公司法第173條第1項、第2項規定之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理由及要件,爰發函請牧東公司陳述意見,並經牧東公司於113年3月29日email回復,本府始於113年4月1日准予申請人自行召集牧東公司股東臨時會。

 另依公司法第5條所稱之公司法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,本案係申請人依公司法第173條第1項、第2項向本府申請自行召集牧東公司股東臨時會,按照商業處分層負責明細表,陳核流程係經承辦人員擬辦,並經股長複核,科長核定決行,一切皆依法審理。

新聞聯絡人:

臺北市商業處 代理科長  周祐薇 02-27208889/1999轉6493

       媒體聯絡人 李亭潔 02-27208889/1999轉456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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